欢迎进入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视频接待”,在这里您可以通过视频语音方式与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并可以在线提交图片、文字、影像等材料。为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请您务必阅读下列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本次视频接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为保证咨询内容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
3、视频语音时,双方必须都通过视频交流方式。如当事人没有进行视频,则请到其它在线服务中以文字方式进行交流;
4、视频接待只在工作时间进行,其余时间请给我们在线留言。
如果您对以上事项没有意见,点击下面图标,开始视频接待服务;如果您对以上事项有异议,请关闭本页面,返回上层主页。
咨询须知
五分钟内,如果没有提出新问题,系统将自动结束咨询会话,若要再次咨询,需重新发起咨询。
1.外省市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本省的,需填写本申请表。
2.申请表须如实填写,确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存档地是否填写正确。填写完毕后请认真检查,一项申请事项申请表不可重复提交。
3.网上申请后,申请人需及时到迁入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并在基本信息表上签名,如非本人办理,属委托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复印件并签名,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请详见本网站《办事指南》。
4.档案迁入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在本网站的“结果公告”栏内查询结果,也可通过本网站“资格档案迁移申请办理状态查询”功能查询办理进度。如对查询结果有疑义,本人可持身份证和书面情况说明到 当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申请复核。 也可直接电话联系:0571-87050515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及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年度备案。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在网上办理。程序如下:
1.登陆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选择进入“年度备案”,填报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即完成备案。
2.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在网上填报后,当年年度备案已完成。如果需盖章的,可以持资格证书副本到浙江省您的档案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如果当年不盖的,也可根据您在网上历年年度备案的记录,在以后的盖章时一次性盖取之前未盖取的年度备案章。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在浙江省申请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或个人主要信息变更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更换。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登陆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系统,选择进入"证件补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申请表》(可在文件下载里面下载),上传照片,提交成功后,将相关书面材料递交到证书原申领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审核办理。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在浙江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写明遗失正本或副本及证书编号)的报纸原件;
4、申请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的,须提交与原资格证书同底二寸照片4张(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书)。
二、姓名、身份证号、民族信息变更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公安机关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现役军人个人主要信息变更的,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军人因转业、复员,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交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8、提交与原资格证书同底二寸照片4张(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书)。
三、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交回损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4、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的,须提交与原资格证书同底二寸照片4张(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书)。
注:上传照片与上交照片必须同一底版。
联系电话:0571-87050579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8条及相关规定,已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在从事职业后30日内,到所属司法局办理职业变更备案手续。浙江省法律职业变更备案在网上办理。程序如下:
1.登陆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选择进入“变更备案”填报备案信息。
2.网上填报备案信息后,持资格证书副本、法律职业变更证明(任命书、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到 浙江省您所在市的市级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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